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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藏品圖,第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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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藏品圖,第2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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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藏品圖,第3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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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藏品圖,第4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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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藏品圖,第5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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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藏品圖,第6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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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

材質:

年代:1980年5月31日

歷史分期:1946~(戰後)

尺寸:長:58 x 寬:40 (cm)

取得方式:捐贈

原收藏者:張俊傑

登錄號:KH2000.012.0001

藏品描述: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。

施明德沒有聲請覆判。

被告聲請理由,覆判一一駁斥。

判決事實詳述經過。

原判認事用法 均無違誤之處。
侵害國體國土憲法政府 依法治罪並無不當。

依據戒嚴法規定,在戒嚴地區犯本條之罪者,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,再者,被告在調查庭之供述前後一致,且互證相符,並有籌劃實行「臺灣獨立」之事實,更與被告證詞一致。至此,軍事法庭依據其調查之結果,以對被告犯罪事實得有明確心證,原審以被告以美麗島雜誌社為掩護,擬定奪權計劃,廣設服務處,發展組織,發動集會、遊行、示威,蠱惑群眾並策動高雄暴力事件,企圖以非法暴力活動顛覆政府,達其臺灣獨立目的等犯行,上述犯行均係基於叛亂犯意,而著手實行,事證明確,非被告等辯稱與遂行推翻國家行政中樞不相當,原判依法論處罪刑,自屬允當。